发文单位: | (略) |
标 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县石龙镇秤砣湾沙场货物临时装卸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略) | 发布日期:(略) |
**(略):
《**县石龙镇秤砣湾沙场货物临时装卸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为(略)-04-(略),位于**市**县石龙镇花山村委秤砣湾,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1′0.71418″,北纬23°49'34.519",项目用地面积为1333.34㎡,工程主要设置一个临时装卸点,为散货、件杂货作业区,岸线长约200m,年吞吐量60万吨。
项目作为临时装卸点,不得建立永久性设施。货物临时装卸点经营期限为一年,经营期满后或者中途遇政策性变化、政府征收及开发需要,企业需积(略),无条件并无偿地自行拆除设施及设备,让出(略),采取绿化等措施恢复岸线原貌。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2万元。
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在(略),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应对厂区地面定期洒水降尘,物料装卸处、运输道路及其他产尘点应加密布设喷头或采用移动式喷淋装置进行降尘。皮带传输扬尘采取对皮带四面封闭,且在皮带卸料口处加装喷淋装置进行防治。项目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营运期到港船舶(略),由船主自行寻求污染物接收服务方。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及检修,减少船舶停靠时间,限制进岸船舶速度、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措施减小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运营期,生活垃圾、废抹布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船舶检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妥善收集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略))〉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运营时,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略),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略),可自行决定项(略),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略)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有(略)。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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